(图和平)
初来澳大利亚的人,十有八九会对当地社会中的一种“称号”感到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与“J.P.”们有了几次接触之后,笔者才逐渐对这一有趣而又实用的社会角色有了初步的了解。
到底是干什么的
J.P.――Justice of the Peace――当地华人称之为“太平绅士”,这中文称谓大约来自早期来澳的香港移民,直把人的印象引向旧中国长袍马褂名扬一方的开明士绅。而了解澳洲历史的人都知道,澳洲大陆的第一批欧洲白人移民是来自英国的囚犯。澳洲的J.P.无疑也是沿袭了早期的英国体制,它最初的功能确实如字典上的解释,是协助政府维持一方治安的人。有人说,大致相当于中国旧时地方上为官府办差的“地保”。这种类比似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十分确切。演变到今日,J.P.们已经从“压迫民众的工具”转而成为“为人民服务”的群体。简而言之,如今澳洲社会的J.P.――所谓“太平绅士”,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见证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副本资格的人,或称“民间公证人”。其职责是,为有需要者义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副本与其原件相符,服务免费。
澳洲人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事项,如办理亲属移民、购买房产、司法诉讼、年度报税等等,需要大量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而证明这些复件属实无误是一项既庞杂又繁琐的事务,政府有关部门远没有足够的人力应付这些核实工作。于是这项任务就被赋予社会上的J.P.们。
J.P.只负责见证文件的真伪,对文件内容的正误不负责任。他所要注意的是,复件与原件相符;文件该填满的位置不应留有空白,以防被事后填入其他内容;书写用纸须合乎规范以防被事后揭换,不得以铅笔书写以防被事后涂改,等等。
除了按照规定为有需要的民众提供见证法律文件的权利外,J.P.与其他公民没有区别,也没有任何特权。J.P.的见证工作是义务的,不得收取费用或报酬;但若不慎走了眼,或有意作假证,却是要以犯罪论处,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非具有高度责任心及服务民众意识者,是绝不会对这“费力不讨好”的差使发生兴趣的。非但如此,J.P.还要随时受到民众的监督,如被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其J.P.身份的不良言行,均可向有关管理部门书面举报。一经查实,其称号将被取消。
“名号”怎么来的
人们据此能够作出判断:鉴于其所发挥的社会功能,J.P.一定是具有相当品德资质的人。的确如此。但担当此任之人,却不一定德高望重,也未必年高德劭。按政府有关条例规定,澳洲社会各阶层人士,只要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获得J.P.身份:1、18岁以上的澳洲公民,2、品行端正,3、至少有3年的社区服务经验,4、无犯罪记录,5、无破产记录,6、有J.P.名额空缺(J.P.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千分之四)。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必须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提交申请表一份,提名表三份。
通过资格审查被授予J.P.称号时,当事人接受证书前要宣誓,并得到一个注册档案号码以备公众随时查询其身份的真实性。在全澳大部分地方,J.P.的称号一经批准即可终身享有,除非因特殊原因被取消。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向原批准部门要求放弃这一身份。而有的州则规定J.P.必须每5年重新注册一次,进行资格审核,以确定其品行是否仍可胜任这一身份。
在澳大利亚联邦六州两区共八个行政区划中,申请J.P.称号的手续和标准在各州也不尽相同,在有些州还需要通过笔试。因此,J.P.不得跨州行使职权,若迁居别的州,还想再做J.P.,则必须在当地重新申请,这时,此前的J.P.经历是很有帮助的。
按照规定,J.P.不得为自己或家人的任何文件出具见证手续,因为这里面涉及利益关系,如此,才能保证J.P.们在提供服务时始终处于公正无私的立场。J.P.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见证文件的内容,维护客户隐私是其职业道德内容之一。
需要时去哪里找
所有J.P.被要求必须公布至少一处固定“联络点”,以备民众一旦有需要能够确保找到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日常生活中随时需要的见证服务,许多公共服务设施的雇员均有J.P.身份,如法院、政府机构、警察局和银行、药店、邮局、书店等。既然是雇员,首先就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是说,具有“太平绅士”身份的雇员也不是随时随地都能放下手里的活儿为您提供见证服务的。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由于“太平绅士”的服务本身是义务性(无报酬)的,所以也就没有义务在有需求的时候必须立即提供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您通常会被很绅士地建议可否等一等或换个时间再来,若等不及就干脆换个地方再找一位J.P.,以免误事。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规定,J.P.不得出于金钱利益而拒绝服务请求。比如说,在药店工作的J.P.不能说您得先在我这儿买点儿药,否则我不管你的事儿;在书店打工的J.P.不得要求先买两份报才给你签字作证。
不守规矩者有之
记不清是需要证实一份什么文件的复印件,记者第一次求到了一位J.P.的头上。当时正好不远处有一间律师事务所,于是只管走入去问问,果然就有一位上了些年纪的澳大利亚白人J.P.。讲明来意后,对方仔细审核对比了我的文件后,按程序签字盖章后交还于我。道过谢后,对方的神情却令我无法就此道别,感觉似乎还有什么事儿未了。我有些含糊了,因为当时并不十分清楚J.P.的服务是否要收取报酬,就问了一句是否需要支付一些费用。那J.P.马上回答说,您看,我本可以不要钱的,但我是在事务所的工作时间里为您提供的服务,您要是愿意付个三、五十澳元的我也乐于笑纳。这话听来也有道理,看着对方微霜的两鬓和微驼的脊背,我没再说什么,付了他40澳元。
事后得知,由于我的无知竟“协助”对方违反了其职业道德,心里老大的过意不去,久久如鲠在喉。有朋友听了这事儿曾怂恿我去告他,说保证一告一个准儿。我不明白,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要收我的钱呢?想想当时他作那番回答时不假思索的样子,显然我不是他的第一个付费“顾客”;或许是我这张脸令他想起了中国人有着与人为善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