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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铊中毒”让协和医院吃官司

原告律师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
1998-06-17 来源:生活时报 王小星 我有话说

3年前,清华大学学生朱令令因“铊中毒”在协和医院诊治。但被救者不能容忍救人者的失误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记者王小星报道:清华大学学生朱令令是国内首例通过INTERNET网络,得到世界各国专家诊断建议而最终确诊为铊中毒的病例,因此被媒体广泛报道。3年后的今天,朱令令的母亲与曾为朱令令诊治的协和医院对簿公堂。在今天的庭审中,朱令令一方以医院延误治疗为由,要求医院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近8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则称,希望能通过该案的审理推动我国医疗事故方面司法及立法的完善。而一位参加旁听的协和医院大夫说,出现这种事,她觉得挺委屈。

原告称,1995年3月9日朱令令因双脚疼痛、双手发麻等症状,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医。当时一位大夫曾怀疑朱令令为铊中毒。但此后,协和医院在未做“铊”中毒化验的情况下,草率作出排除铊中毒的结论,而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并按此治疗。但朱令令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剧,生命垂危。当北大学生贝志诚根据协和医院发布的病情报告在INTERNET网络上发出紧急的求救后,许多国外专业人士通过电子邮件及其它方式分析为铊中毒,但协和医院仍固执己见,不采纳各方建议。最终,朱令令的家人自己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化验,证实为铊中毒。从朱令令在协和医院首次门诊到最终对症治疗,一共用了50天,朱令令的母亲称铊中毒症状明确,及时治疗能够痊愈,而协和医院草率排除铊中毒并过于自信拒不采纳其他人士建议的过失,使朱令令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侵害了朱令令的生命健康权,因此要求获赔。

目前朱令令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参与能力,法医鉴定伤残率为100%,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此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其律师认为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医院的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构成侵权,朱令令有权提起诉讼。同时针对这份医疗事故的鉴定,律师直言不讳其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尽合理,缺乏法律界人士,加之医疗行业的行业保护与偏袒,难以得出全面且公正结论,而作为重要证据的病例,又始终由院方保存,这样就使鉴定结论是建立在一个真实性能被涂改的证据上。因此庭审后这位律师呼吁,在医院福利性质已淡化的时期,切实保护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已刻不容缓。

针对原告一方的指控,协和医院答辩说,确诊铊中毒需要有三个条件:接触史、症状和化验结果,而接触史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他们无法对只出现症状而未查出接触史的朱令令确诊。同时他们表示,协和医院一直未作出过排除铊中毒的结论,而一直未能给朱令令作有关的化验是因为许多医疗单位不具备做该项化验的条件。至于按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诊治的原因在于朱令令出现了这类症状,他们只是确诊了出现的症状,而非确诊了症状出现的原因。协和医院称他们是依照首先延续朱令令生命的态度进行诊治的。

今天的庭审并未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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