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性交通事故造成的惨痛后果,我们不仅要严厉追究“马路屠夫”,更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制度漏洞。从目前来看,公共安全的“硬体”(法制、制度及其执行)建
当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由汽车带来的道德风险,就一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试想,忽然间有这么多的普通百姓成为司机,而驾驭汽车所需要的公共道德、公共理性、公共责任未必能一下子就生长出来。相反,空间机动性带来的自由感和自主感,更可能促使驾驶者突破日常生活的常规约束,仿佛获得前所未有的“解放”。从这个角度来说,汽车普及化,实际上是对公民的个人自觉和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如果说汽车家庭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那么问题是,我们千百万的司机做好准备了么?我们的社会做好准备了么?
每一个社会的现代化,都会经过一个从严刑酷法到慢慢放松制度,然后诉诸于个体内在的道德和良心的过程。为什么呢?你设计的制度越多,执行的成本就越高,这是最大的问题。因而,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减少制度甚至消灭制度,通过制度的整个运作让某些合理的行为方式内化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公共秩序中的那种自觉的敬畏心,实际上就是一种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虽表现为道德行为,但并非都是出自纯粹的道德选择。
那么,敬畏心或者说习惯由何而生?首先,制度设计对人必须是充满信任和友善的,即为了帮助更多的人获得权益。这样,人们才会愿意配合去严格遵守。其次,制度应当是严格的,必须具有非常有效的执行力。毕竟,绝大多数人还是受环境和制度的约束在前,养成良好习惯在后。如果我们不乏严刑酷法,但网开一面亦不在少数,岂不大大鼓励人们对法规的藐视和对犯规的侥幸心吗?
(《解放日报》7.11 柳森 王华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