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财产申报是一个对腐败有着重要抑制作用的制度。但这样一个制度在中国却迟迟未能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有关方面就着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令人遗憾的是,立法几度搁浅。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有
一项制度的确立,20多年几无结果,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和困惑。
笔者认为,这一框架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不是目前条件不成熟等客观原因,而是当我们的某些改革涉及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订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时,问题就会变得异常艰难。如果我们的改革只改群众,不改自身,改革就很难真正深入。只有敢于在涉及官员自身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入手,才能真正提振公众对改革的信心。
(《炎黄春秋》2009年第7期汪玉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