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程序对于政治领导和公共管理的效率,确实存在一定的牵制关系。为体现民主,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以及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在一些需要多数人共识的重大决策上,还要经过反复的政治协商。
因此,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迅速及时决策和严格按民主程序办事之间的矛盾。由此,有人就提出民主和效率
但是,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二者的关系绝不是如此简单。
首先,在决定政治领导和公共决策是否正确和正义的问题上,更具实质作用的是民主,而非效率。
由于民主要求参与、协商和讨论,必须遵循既定的议事办事程序,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发现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集聚多数人的智慧,充分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进而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正义性。民主的意义首先是决定决策的目的和性质,而效率则主要是决策活动方式范畴的问题。为此,对于政治领导机关来说,遵循民主的原则应当优先于对效率价值的考虑。通过严格民主程序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正义性,在这一前提下,追求高效率才有积极的意义;反之,高效率只会放大和恶化错误决策的后果。
其次,从全局和长远政治发展来看,民主不仅不影响效率,而且对于公共部门的效率有着长期保障和促进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民主机制的执行表面上耗力耗时,但由于有程序规范,决策方案具有选择性和竞争性,监督和制约机制能极大地控制个人冲动和滥用权力所引发的隐患,因而大致能保证决策的合理科学,防止决策的失误,提高公共管理的效能。尽管个案上可能存在速度不快的问题,但在全局和长远的意义上,由于民主机制具有防错纠错的功能,可避免决策失误和工作措施的重大偏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不仅不会和效率相矛盾,反倒是保证和提高长远政治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基础和前提。
就此而言,“效率优先、民主缓行”的观点是偏颇的。
(《解放日报》7.19刘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