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学院政党研究所肖昌进教授认为,民主制度中内含的分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体现了反腐败的本质要求。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藏志军教授认为,民主并不能排除民众会选出腐败官员,日本自民党就是典型的例证。同样,权力制衡也不能解决腐败问题,它会形成权力共谋基础上更加复杂的权力关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余逊达教授认为,如果政党控制了所有部门,就会消解权力相互制衡的功能。既使在权力的相互制衡下,各权力部门经过长期博弈,也会形成共赢关系。党委与纪委分开,实行派驻机构,使纪委不受制于党委,并不必然有助于反腐败。反腐败是系统工程,需要构筑反腐败体系,而非单纯的改革纪委体制问题。
一些学者则采取了折中的看法。上海师范大学萧功秦教授认为,民主并不能完全解决腐败问题。民意代表与官员表面上是制衡关系,但若没有社会参与,很容易发展为利益共谋关系。这种共谋关系,通过其内部很难暴露,除非发生内讧。因此,体制外的力量,即社会的发育和参与监督是制约体制内共谋的最重要力量。台湾中央研究院政治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理研究员徐斯俭在题为《台湾基层预算中的“民主赤字”:三个乡镇预算贪腐案例研究》的发言中,通过实例研究佐证了萧教授的观点,他在对台湾北部三个乡镇市的研究中发现,乡镇基层预算由于缺乏民众的民主参与,公共预算分配实质上成了选举政治与派系,以及地方精英的合谋和主导的过程,也就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合谋分配的过程。因此,他认为,只有藉助公民积极参与选举以外的公共政治过程,才能纠正此种现象。
(《社会科学报》7.23 吴海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