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治社会拒绝“第二十二条军规”

2009-08-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久前,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河南省卫生厅的这一做法,按照网友的说法是显得太霸道了。由此,公众不免担心:

此后,在《职业病防治法》仍然实施的情况下,还有哪家医院“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使在患者自己要求的情况下,为患者“开胸验肺”?

更可怕的是,河南省卫生厅挑明了另一个社会逻辑:按照法规维护个人权利,实在难上加难;如果不按照法规维护个人权利,则必然违犯法规。具体到“开胸验肺”事件,如果张海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维权,郑州市职防所永远不承认是尘肺;郑大一附院为他“开胸验肺”,则违犯法规。这不就成“第二十二条军规”了吗?

“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在小说中虚拟出来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是一个死循环:要发疯才能避免去执行任务,要证明发疯必须申请检查,提出申请的人必然是怕死的,所以就没疯,那么必须继续执行任务。后来人们就用“第二十二条军规”来形容不合逻辑的规定或条件所造成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现实中,弱势群体正陷入各种荒诞的“军规”中。比如上访,你要是越级上访,则违反《信访条例》等规定;如果你不越级上访,很难达到上访的目的。

剔除法规中可能存在的“第二十二条军规”,完善法规,是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法治社会必须拒绝“第二十二条军规”,而现在,应该从严惩玩弄“第二十二条军规”的人和部门做起。

(《燕赵都市报》8.14 孙学涛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