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其实是一个蓄意编造的伪命
其一,《旧金山和约》(1951年9月8日)为美国一手包办,完全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纯属非法炮制的“假条约”。当时,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即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所谓《旧金山和约》并非“全面的真正的合约”,所以“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美国国务卿艾奇逊也曾透露美国炮制《旧金山和约》的用心:一方面,他不得不承认:“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1945年至1949年)之久,美国或其他任何盟国对于该项权利及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改为中国一省时,没有一个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另一方面,他又坦承:鉴于中国的形势变化,“现在控制中国大陆的那个势力,对我们是不友好的”,那么,“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不打自招地道出了美国炮制《旧金山和约》纯粹是一个阴谋。
其二,台湾地位的确定是在《旧金山和约》面世之前,而不是在《旧金山和约》出笼之时。早在1943年11月1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峰会在埃及的开罗举行。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即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其后,到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苏、美、英三国峰会又在德国的波茨坦举行。会议于7月26日发表了《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后,又于9月2日在停泊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签署投降书,“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所有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表明,台湾的地位早在1945年即已经确定,与6年后美国炮制的《旧金山和约》毫不相干。美国企图用《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台湾”的模糊概念来替代《开罗宣言》对台湾地位的明确规定,以便上下其手,任意解读,蒙骗世人,是完全徒劳的。
其三,《开罗宣言》规定的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台湾等领土必须归还之条件,已经得到实施。1945年10月25日,台湾正式归还为中国领土。是日上午,中国台湾省受降主官陈仪接受了日军第十方面军长官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降书。随后,陈仪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告:“从今天起,台湾、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政府主权之下。”至此,终于完成了《开罗宣言》之条件的实施。
对此,有论者提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国际法上属于declara鄄tionofintent(意向宣言),并非契约,不具约束效力。”事实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已经得到践行,就是说在国际法上已经发生了约束效力。此说以探讨法理之名,实则是在纸面上玩弄文字游戏,而置历史事实于不顾,是毫无道理的。
由此可知,台湾的地位是由《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所确定的,而为日本投降时所接受,并已经正式付诸了实施。可以说,台湾地位的确定与《旧金山和约》根本沾不上边。因此,斋藤们所炮制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不过是一个伪命题,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9期 戚其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