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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主”的实质是反民主

2009-1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总有一些学者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大民主”就是民主,把它作为民主的一种。然后,或由此引申出民主是不能搞的,一搞搞成“大民主”就麻烦了;或由此认为“大民主”是不好的民主,要搞民主则一定要避免。这些话语颇易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决地表明,“大民主”绝不是民主。

民主之真义

什么是民主呢?民主其实指的就是政治民主,它包含以下四项基本规定:

第一,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

第二,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多数决定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限制、妨碍人的思想自由,甚至剥夺人的财产和生命。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围内维护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

第三,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通常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代替自己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权利。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提出采取普选制、任期制、分权制和监督制等。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政治成员直接决定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法制使民主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赋予民主以最高权威性;法制规定了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使公民明确了自己享有的政治权利;法制规定了民主实施的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了可操作性;对于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法制将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保障着民主的有效运作。

“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

众所周知,“大民主”包含“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大民主”最初出现在1957年,“文革”中达到鼎盛,曾经写入1975年的宪法;“大民主”还包含群众可以自行成立组织,对认为有问题的人,进行批判、斗争、抄家、体罚等。文革”中盛行的“大民主”,不过是贴上民主的标签,实则搞的是非民主的一套。

第一,“大民主”没有真实地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

“大民主”含有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论权,但实际上,“四大自由”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运用的,而是由上层决定;“四大自由”不是允许有不同的政治观点,恰恰是为了达到高度的统一,统一到某种“正统”、“权威”的理解、主张和声音。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非正统”,就得背上罪与罚的沉重的十字架;“四大自由”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造谣、污蔑,而不必承担任何后果。

“大民主”也没有提供公民知情权,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样说法”和各种不胫而走的“小道消息”。“大民主”更没有提供给公民以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公民既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利,也无法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进行监督,乃至可以撤换其中的不称职者。

第二,“大民主”既没有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也没有对少数人进行保护。

“大民主”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强调真理总是由少数人发现的,而大多数人并不能够理解,所以大多数人必须跟着少数人走,主张多数人应该服从于少数人;“大民主”根本不对少数人进行保护,多数人可以任意地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剥夺他的思想自由、财产和生命,正如现在大家公认的,“大民主”是对少数人实行暴政。

第三,“大民主”实行的是与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截然相反的另外两种形式。

一是“上层运动基层”的形式。即基层一切听命于上层的安排、决定,并且基层一定要对这样的安排、决定表现出坚决的支持和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二是“领导发现群众”的形式。“大民主”虽然要求领导者要听取人民的声音,要到群众中搞调查研究,从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群众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这个经验好而那个经验不好,这个做法值得推广而那个做法必须禁止,都得由领导裁决、判定。

第四,“大民主”完全离开了法律制度,抛弃法治,实行人治。

“大民主”公然地以“无法无天”为自豪,蔑视和践踏一切法律条文。正如所宣称的,“文革”是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造反”,对任何东西都要打他个人仰马翻、杀他个片甲不留,它本身已经完全脱离了国家法制正常运行的轨道。

由以上可知,“大民主”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

(《理论前沿》2009年第20期 许耀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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