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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还有很长的路

2009-11-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条例》,其中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规,使“同工同酬”成为继“按劳分配”之后工资支付的另一原则。

同工同酬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望,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也早已有同工同酬的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并不少见。如,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的同工不同酬等。有些单位甚至通过降低正式人员的工资,达到所谓的“同工同酬”。

要想实现同工同酬,首先必须确立“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主张“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如果忽略了这种理念,也就丢掉了同工同酬的灵魂。此外,走向同工同酬,同样需要制度建设。

一是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实现同工同酬的路径或手段进行规定;规定雇主实行同工同酬的法律义务;规定劳动者保障自己同工同酬权利的救济渠道;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责任。

二是发挥工资决定机制的作用,以便对各种职位作出客观的评估。实现同工同酬,应该有一套系统的确定薪酬的方法,而且要兼顾市场力量和其他影响薪酬的因素(如工作表现、能力和工龄等)。以一套透明的薪酬制度,按照工作价值与雇员的贡献确定薪酬。

三是发挥劳资之间、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工资谈判的作用,以便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同工同酬问题达成具体的工资协议。

四是政府或专业机构的引导是必要的。即如何引导雇主主动地履行同工同酬的义务,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的做法或许会有一些启发。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四册的《同值同酬指南》,包括主要指引和辅助资料三册,即《性别歧视条例下的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给雇主的指引》、《如何制定不含性别偏见的分析性工作评估系统》、《系统化的男女平等薪酬厘定方法》、《同值同酬自行评核手册:雇主实践同酬的积极做法》。

  (《中国社会科学报》11.10 林燕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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