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除了申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另外强调如果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将依法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对各级法院提出要求,更提醒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审理、
目前,媒体普遍担忧的是,怎样认定“恶意倾向性报道”,什么样的报道才算“对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媒体批评到什么程度才算“有损法官名誉”。
这些显然并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法院要不要接受舆论监督、怎样进行监督的原则性问题。在各级法院面对记者采访要求普遍说“不”的情况下,通过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让全国各级法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虽有“严重失实”、“恶意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等前提,但又怎样保证它们不被乱用和任意解释呢?
当然,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能客观、谨慎、理性、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推动司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同时,也希望法院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不模糊焦点,不设置障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各级法官的法治修养、媒介素养,强化独立审判,只有这样,法院才能让人信服,司法才能受到更多人的尊重。
(《中国青年报》12.25、28 刘畅 田国垒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