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再次把加强高收入者收入调控问题引入人们的视野。
有税务专家指出,今后,随着我国这方面征管力度的加大,预计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博弈会进一步加剧,税收征管“拉锯战”也将会升级。而目前,两场经典的税收“拉锯战”正在上演。
限售股减持征税政策:
“鹰潭模式”成个税“巨漏”?
鹰潭,江西省辖下距南昌100多公里、人口100来万的地级市,去年8月份开始,至年底,当地两家不大的证券营业部,突然生意兴隆,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减持交易发生了175笔,涉及金额达47.18亿元。而去年上半年,在当地营业部,这样的交易累计仅几笔。
这一异常现象一冒头,立即引起业内关注,随后,“鹰潭现象”被揭开:
原来,2009年底财、税、证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让鹰潭市嗅到了“商机”:按照三部门的通知,从2010年起个人所持限售股减持所得,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税。为了引资,2010年7月,鹰潭市政府推出《鼓励个人在鹰潭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规定如果个人限售股东到当地营业部减持,当地政府可将限售股东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再返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愿意将奖励全部留在鹰潭投资置业的话,还可按个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再奖励。
此优惠政策的吸引力显而易见——以个人减持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后所得1000万元为例,应缴纳20%即200万元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但如果转户到鹰潭减持,个人可以得到地方给予的64万元税收返还奖励,扣除掉个人对奖励部分缴纳的20%即12.8万元个税后,实际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达51.2万元。
鹰潭这一做法被揭开后,迅速在江西省内被效法。之后,江苏、福建、西藏等省市也纷纷复制,“鹰潭现象”升级为“鹰潭模式”。
对这条特殊的避税路径,有关部门并非不清楚,在今年初税务总局出版的机关报上,就有一篇《“鹰潭模式”或冲击限售股转让个税政策》的报道。不过,至今,有关部门仍没有特别的说法,征纳博弈仍在继续。
非货币资产增值征税政策:
定向增发面临秋后算账?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比如A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增值之后投资于B企业,那么,个人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B企业股权时,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政策:近年屡次变动
通过有关专家对非货币资产增值征税政策近六年来的变动情况的总结,可以看到我国对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延续多年的又一场经典“拉锯战”:
1.2005年4月,中国股市处于历史上的低迷期,这时,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下发,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于该文件,争议的焦点是:税务机关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大多数征税对象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在投资回收、转让时计税,只能按股权面值为基础,这样,当初评估增值所得部分就很难征到税,大多数就采取核定征收,实际降低了税负。于是,该文被称为“富豪的盛宴”,大批富豪、上市公司大股东、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关系人、有转移资产或洗钱需求的个人成为受益者。
2.在争议中,2008年12月,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其中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这本是正本清源的文件,但后来却被不公开地内部收回。据分析,其中一个原因是可操作性差。
3.今年1月,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
国税函[2005]319号作废,国税发[2008]115又被收回,接下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要不要缴税?没有明确。
4.今年2月,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出,尽管注明“不予公开”,但该文还是在个人博客上传播开来。根据税务总局批复: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进展:苏宁环球控制人或补税10亿元
“定向增发被秋后算账”、“资本大佬们将被追缴巨额税款”、“苏宁环球控制人或补税10亿”,对该文件诸如此类的解读,让资本市场不安,也让那些手中持有大笔上市公司定增股份的个人极度不安,因为,近年来个人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借壳的案例不少,对这些人来说,这牵涉到今后是否要拿出一大笔真金白银来缴税。
以国税函[2011]89号文中点到征税对象为例:
2008年6月,苏宁环球进行定向增发,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两人持有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南京浦东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6%和38%的股权。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出具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达58.54亿元。张氏父子所持84%的股权合计计算增值额为49亿多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个税款近10亿元。
对此,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在借壳上市以及定向增发过程中,利益输送之大令人目瞪口呆,通过高估定向增发参与者的股权与矿权资产,低估上市公司的资产,向大股东廉价输送股权,而后通过股权短期交易或者变现,在市场上空手套白狼。矿产、房地产估值随心所欲,一年前仅值亿元的矿山,一年后就可以估出几十亿。该文件正是把那些通过此类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向股权持有者输送利益的链条卡断了。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实体法从旧的原则,国税函[2011]89号文是否具有追溯力,值得关注。
(《羊城晚报》4.25 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