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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5-09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案情

  2006年4月,黄某夫妇用70万元购得一套房屋,同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次年3月,黄某因病死亡。黄某的父母以曾出50万元资助儿子购买该套房产为由,状告儿媳李某,要求儿媳按出资款比例分割房屋的产权并继承儿子的遗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父母为儿子购房所出资的50万元,是为解决儿子的居住问题,应认定该钱款是父母亲对儿子的赠与,而非黄某父母对该房屋享有一定比例的物权。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黄某和李某两人共同共有,因此,对黄某父母要求按其出资比例确认相应产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属黄某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1/2为黄某的遗产,由黄某的父母及妻子李某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黄某和李某名下,因此,黄某父母单纯以出资50万元而主张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黄某父母在黄某与李某结婚后,为儿子购买房屋出资50万元,但当时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一方所有,因此,该钱款应当认定为是对儿子、儿媳的共同赠与。最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除特殊情况外,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款是借款,黄某父母就不能要求返还该购房款。

    (《 身边的法律顾问:遗产继承》,孙若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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