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提成工资”已成为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薪酬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提成工资”的性质并未明确确认,劳动合同履行中,一些用人单位常以种种借口刁难职工,使“提成工资”无法兑现。
2010年1月5日,陆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萍为公司的楼盘销售员,工资按销售额3‰提成。一个月后,陆萍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2378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并无“提成工资”项目为由拒绝,只同意按最低月工资标准付给陆萍900元。
【法官点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未提到“提成工资”。但上述规定指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即提成工资,完全与计件工资的特点吻合。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退一步说,“提成工资”不属计件工资,但《劳动法》允许其它工资分配方式的存在,“提成工资”也应该在此范围。
(《工人日报》11.29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