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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但我为了公司的利益,每天都自愿留在单位里加班,总是很晚才回家。可公司在我工作的这一年时间内,没有给过我一分钱的加班费。现在我和公司的合同到期了,我不想在这里继续做下去了,想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说,我这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请问,如果我为讨要加班费去打官司,打赢的可能性大吗?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你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属于自愿,而非用人单位安排你工作,按照规定,你并不属于加班。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你如果为加班费而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工人日报》7.11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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