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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小区因有一些住户没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便将欠款人的姓名、性别、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小区四周张榜公布。其中也包括了我。事后,有许多人对我或目光怪异,或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请问:物业公司此举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已侵犯你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
首先,被张榜住户的名誉已经遭受损害。
其次,物业公司具有损害被张榜住户名誉的主观恶意。物业公司公示欠款住户名单的目的,正是迫使欠款住户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款。
第三,物业公司未经同意,公示了住户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行为,侵犯了住户的隐私。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犯住户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解放日报》7.15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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