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回顾一下历史,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是怎么来的?从春秋战国时期到民国,一是通过先辈开荒,一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土地交易买来的。
到1949年后,经历了很多的变化。首先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把土地基本上分给了本村的农民,土改的结果形成了农民个体的土地产权。土地主要在村里、最多在乡里再分配。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就是生产队,就是自然村。至少在本村本乡,大家是共同所有的。后来解散了人民公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现在我们的宪法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乡村社区内的个人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模糊,但是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的外部边界却一直是清楚的,应该说可以追溯至数千年,近些年虽然有改变,但是并没有根本改变。
所以,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第一不是别人赐予的,第二不是一纸文件规定的,而是有几千年传统的、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如果没有农村集体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从他们手中夺走土地;即使是为了公益目的,至少也要按市场价值补偿。
政权更迭也不影响土地产权的归属,我想这是一点儿错也没有的。现在有个错误观念,就是认为现在农民的地是政府给的,不是的。这是几千年的传统,它决定了农村土地有非常坚实的合法权利来源。
(《社会科学报》8.11 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