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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报》
2011-09-06 来源:文摘报   查看评论 进入光明网BBS 手机看新闻

  8月27日下午6时,湖北荆州公安县纪委干部谢业新在办公室身亡,尸体上发现刀伤11处。公安县政府网8月29日晚发布消息称,谢业新系自杀身亡。家属质疑“自杀说”,当地官方原本定于昨晚8时举行的新闻通气会被迫取消。截至昨晚,死者家属尚未拿到尸检报告。

  此新闻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网友纷纷对此表示惊诧。

  一个人若要自杀,能对自己如此残忍吗?记者分别采访了知名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和知名法医学专家闵银龙教授,两位教授分别从心理学和法医学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认为人在极度痛苦,一心求死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采取自虐式的自杀方式的。另外,11处刀伤也并非罕见,国外最多有100多刀的案例,自杀者也有能力完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人在极度痛苦时,会选择几乎自虐式的自杀方式。

  李玫瑾向记者介绍了一个真实案例,北京一对小夫妻住在一栋小房子里,妻子刚刚生了孩子,公公婆婆也搬了过来,夫妻俩因为琐事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丈夫一时激愤杀了妻子,然后爬出窗外,在一根伸出的水管上吊死了自己。“这就是一种自虐的方式,不仅一心求死,还要慢慢折磨自己,并让外人看见。”

  不过,李玫瑾表示,人们陷入极度痛苦的状态往往跟感情有关,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也不能用常人的心理去衡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闵银龙告诉记者,根据法医鉴定实践,一般判断是否自杀主要结合现场情况,包括伤痕部位、刀口方向、死者姿态、凶器位置等。

  闵银龙说,因为人会有痛感,自杀者下刀时会感到痛,痛了力道就变轻,所以一般是下刀重,提刀轻,这样刀口的深浅就不一,若刀数多的话,一般深浅不一的刀数会呈较均匀的方式排列。“是否认定是自杀,还要看刀伤的部位,11刀基本在正面,没有背部,属于双手够得着的位置,从位置上符合自杀认定。”

  (《现代快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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