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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初,一家手机超市通过横幅等发布广告称:只要在该处购买某款价值1600元的手机,即通过移动公司在一年内返还1200元话费。随后我即购买了该款手机。可本月我去缴纳话费时,移动公司表示其并没有与该超市约定办理该项业务。
我找到超市,超市却表示,其送话费之举属于赠与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赠品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现其已撤销赠与。请问超市之举对吗?
【律师解答】: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在不能通过移动公司返还话费的情况下,其必须向你支付对应的现金。
商业附赠不同于一般赠与,一般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行为。对此类赠与,因其系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在将财产移转之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
而商业附赠,是一种价格折扣,属于买卖合同本身的一项条款,是出卖方的一项义务,具有双务性、有偿性。在买受方支付了对应价款后,赠品成了商品,出卖方也就必须在交付主商品的同时履行交付赠品的义务。
据此,你与超市之间的赠与关系并不能按一般赠与对待,而应按商业附赠处理,即超市无权撤销。
(《解放日报》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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