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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防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区5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林某等人侵占改造成20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民防局依法对林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并要求林某等人立即将这20间房屋拆除腾空交还。林某等人保证尽快将该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未履行承诺,继续占用防空地下室。请问,某市民防局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也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某市民防局代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位于某小区5号楼地下室的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林某等人擅自将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因此,林某等人应将该小区5号楼地下室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并腾空交付某市民防局。
(《民主与法制》2011年12月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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