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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朝代,都希望保持稳固、长久的统治,而不希望官员贪贿腐败,加剧跟民众的矛盾,自毁统治根基。为此,就要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包括对其私生活的监管。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来
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想送人就能送人。
宋代王銍《燕翼诒谋录》一书记载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的官员与上任、罢任的官员,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但回赠的酒务必要交还国库。
宋朝治平元年(1064),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就是在公酒问题上栽了大跟头。他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以“散官”(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安置。
到古玩铺坐坐,也属违法
官员不准去古玩铺,这是清朝对官员的禁止性规定。
原来对官员的形形色色贿赂中,有一种叫“雅贿”,即给官员送字画、古董等,既显得“高雅”,又便于官员接受,也不易被察觉、查处。为防范和杜绝“雅贿”,清朝禁止官员出入古玩铺。
清代刘声木《苌楚斋五笔》一书云:咸丰年间,有一个侍郎(“副部级”官员),偶尔至北京琉璃厂坐坐,即遭御史弹劾,丢了官职,赋闲在家。不仅如此,还被众人唾弃。
据此书说,光绪以后,情况大变。军机处官员、尚书、侍郎等人,不逛古玩店,而是“自开古玩铺、碑帖店,自题店招牌,公然出入其间”。向他们行贿的人,有的自称“门生”,孝敬他们银子称“太平钱”、“点心钱”。“廉耻道丧,实始于此”。
京官外放,赴任有规矩
京官改授地方官,怎么上任,也有统一规定。接到委任状后,不得在京逗留,不得借债置办衣物、娶妻买妾。赴任时,不许绕道回家。拖延过半月不向朝廷辞别出城者,送司法机关治罪,迟到一年以上到任者,革职为民。
明朝为何要如此规定呢?这是因为,明朝官员的俸禄,较之唐朝和宋朝,是很低的。而且官员上任和调动,路费要自己掏。下级官员,出不起路费的,不是少数。外放京官在京城拖延不走,并且置办衣物,甚至娶妻买妾,开销必定很大,势必举借高利贷。明朝的高利贷月息高达5分,即5%。官员上任时,债主跟着他到上任的地方,天天逼他还债。为还债,官员就要搜刮民财,就要贪赃枉法。所以,为了防止外放的官员贪腐,朝廷要作出以上禁止性规定。
(《人民论坛》2011年11月下 王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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