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样有。不过,尽管美国的医疗事故也不算少,但“医闹”却很少发生。
首先,美国医生一直有面对患者必须“透明”的好传统,而时下又开始实行严格的“知情认同”制度。具体来说,即是医方必须事先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全面、明白的了解,从而避免了治疗后的纷争。
美国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同时,也认识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但并非是唯一途径。鉴于此,美国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所有医院都须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各方面。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二、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息事宁人的角色。仲裁委员会负责“缓冲”双方的紧张关系。
如调解无果,受害患者或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此外,相关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患者利益。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也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再能行医。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纠纷不难解决,患方自然也不会轻易去冒险当“医闹”了。
(《羊城晚报》12.17 唐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