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术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理论,认为多党制条件下党派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遏制腐败。但印尼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政党之间不仅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遏制腐败机制,反倒是结成了腐败的分赃同盟。
为什么会这样?
多党制下的腐败可以称为政治性腐败。主要表现是:因选举等政治需要,政治家、政党等政治精英与经济界结成的利益联盟,经济界向政治精英提供资金,政治精英利用政治权力,通过有偏好的政策、法律回报政治支持。
有专家说:“过去(指苏哈托统治时期)的贪污是在桌子底下,而现在(即实行民主化时期)贪污是把桌子一起‘吃’掉了。”以印尼来说,在实现民主化后,印尼出现了众多政党,举办世界上种类最多、规模最大的选举。但在各类选举中,任何一个政党都难以获得足够的选票,因此倾向于结成政党联盟。在这当中,众多小党是与大党联合组成政党联盟,政治目标并非参政、执政,而是通过向大党提供政治支持而获得利益回报。一旦共同推举的候选人赢得选举,必须提供服务,所谓“服务”当然就是利益回报,这样导致了严重的大规模政治性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治性腐败给多元民主政体造成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多元民主体制下经常发生的政党轮替使政治性腐败行为趋于短期化、严重化。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经选举上台,马上要进行政治回报,否则手中的权力也是“过期作废”。另一方面,政治性腐败因其政治性而更加难以防治。政治性腐败涉及政党乃至执政党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得到政治保护,即相关政党和利益集团对本方成员提供政治庇护。
在东南亚,人们经常看到这种现象:相互竞争的政党经常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武器攻击政治对手,而同时又以政治迫害为由,将腐败问题政治化,抵御对手以反腐败为武器对己方的攻击。最终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各方又会以政治妥协代替和避免法律制裁,以政治交易结束利用反腐败名义进行的相互伤害。泰国的一位知名政治家说:在泰国,不会有一个腐败案件会真正得到查处。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2.19 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