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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年有10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年假1天都没有休。现在年假使用期限已过,公司表示是我自己没有提出年假申请,因此视为自动放弃,没有任何补偿。请问律师,如果没有休年假,按规定是否应当有补偿?
【律师解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海法治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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