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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距今70多年,关于遇难人数的争论也持续了70多年,中日双方在这方面更长期存在分歧。
据资料记载,南京大屠杀的伤亡统计来源有三种:一是曾经避难于南京城内的难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根据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作出的估计;二是中国记者根据寻访所得资料作出的估计;三是留在南京的外国传教士和外侨作出的估计。
30年代中外人士对南京大屠杀死难人数的认定带有原始性、直观性,而40年代前期,由于抗日战争仍在进行,中国官方无力对遇难人数从容进行核查,学术界亦无条件作深入研究,因而对于遇难人数的表述,只能在30年代报道的基础上选择引用。
大规模的官方调查是在战后才进行的。国民政府不断对死亡人数进行修正,所以遇难人数有29.5万、39万、50万等多种过程性的数字。到1948年,认定人数又出现变化。当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南京的暴行》的判决书中称,“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十五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根据这些团体的报告说,尸体大多是被反绑着两手的。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由于翻译等原因,学界对《判决书》有着不同的解读。上文末尾“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一句,究竟是修饰补充说明“二十万以上”还是针对“十五万五千人”。若属前者,在二十万人以上,再加上大量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理解为“30万人以上”之说;若属后者,在十五万五千人之外,再加上若干毁尸灭迹的数字,则可认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乃以此证实“二十万人以上”的估计并不夸张。
作为出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认为除了注意被消灭的尸体外,还要留意《判决书》统计死亡的时间,他指出“20万人以上”仅仅是统计了“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他认为,这六个星期虽是日军杀人如麻的高潮,但是六个星期过后,日军杀人的勾当并没有完全停止,其他无迹可寻,或发现稍迟,来不及向法庭提出证据的,亦必不在少数。这一类被害者必在10万以上,是非常保守的,中国方面常说被灭迹的牺牲者达19万人,也决非故意夸大(在对谷寿夫案的判决书中便有这样的认定)。
按梅汝璈的解读,把以上所举的种种因素考虑在内,可以很肯定地估计:在日军占领时期,南京无辜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在30万至40万之间,即35万左右。中国学界一般采用这一思路,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人数问题上,中国学者基本上采用30万这个数字。
(《法制周报》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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