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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彭某原是同一单位员工,后顾某与彭某协商,顾某借用彭某名义与欣荣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又以彭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每月如期向银行指定的账户还款。
顾某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后使用该房屋,并承担该房屋使用期间的全部费用,两年后,顾某认为其是该套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使用人,应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彭某配合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彭某拒绝配合。请问,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记载房屋的购买人为彭某,但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顾某支付,且顾某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房屋内居住,缴纳了相关物业、供暖等一切费用,并以彭某名义偿还银行贷款长达两年,彭某均未提出异议。彭某虽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但从未出资以及使用过房屋,该行为与常理不符。因此,顾某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彭某应协助顾某变更银行贷款手续,将还贷义务人变更为顾某,并协助顾某办理过户事宜。
(《民主与法制》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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