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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周琦、王帅、张宏3人假扮和尚,到一户人家,对该户的男主人说其家中将有血光之灾,叫他拿出钱财来,可以为他当场“开光”,并予以返还。
听到介绍后,男主人便拿出3000余元现金和价值近万元的金项链,周琦用印有观音的黄布将钱财包好,趁男主人不注意时调包。3人随后被警方抓获。周琦等3人在庭审中辩称其行为是诈骗。
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周琦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答】:
周琦等3人的欺骗行为并没有使男主人基于错误意识而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思,财物脱离男主人的控制并不是其主观意思自治处分的结果,而是调包者的调包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行为起了关键作用,所以当调包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也就是说,财物脱离主人的控制并非主人自治处分,调包行为属盗窃行为。
(《法制周报》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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