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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北京法院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在这些案件中,如当事人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除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外,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张姓姐妹的母亲去世两年后,二人方才知晓,二人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母亲去世的义务,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丧失了“祭奠权”,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此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各5000元。
我国民法中尚未明确“祭奠权”这一概念,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法制日报》4.5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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