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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邱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树小姐,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9年6月13日,邱先生出资购买了上海市环镇北路一套房子,为结婚做准备,总房价为55万元,当日支付首付房款22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33万元。7月21日,在产权登记时,邱先生同意将树小姐的名字加了上去,两人共同共有这套房子。
2010年10月起,两人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树小姐多次提出分手,并将邱先生赶出家门。最终,邱先生只得同意分手,但称女方必须将房屋产权登记上的名字去除,认为此房是为了结婚才将女方的名字加上去的,现在结婚不成,女方不应得到房屋份额。这一要求遭到女方拒绝。
今年2月,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屋的产权为原告一人所有。日前,上海宝山区法院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女方得到10万元补偿。
(《新民晚报》4.6 江跃中 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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