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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一名退休职工。提起3年多前的一件事儿,他至今后悔不已。
2008年7月18日下午,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这位女士称有急事,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载自己一程。李荣寿想做好事,又是顺路,于是就答应了。
这位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
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整理头盔正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拦下。
执法人员询问李荣寿是否认识刚才搭载的那位女士,李荣寿表示不认识。执法人员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要求暂扣他的车辆。
“我并没有收钱,只是顺路载一程”,李荣寿辩解道。他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全部翻出,证明自己并未收费。但执法人员认为,李荣寿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实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从长江饭店乘坐该摩托车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使用二轮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后,《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荣寿不服,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中国青年报》4.10 王帝 许文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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