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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审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上诉率居高不下。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当事人上诉825起,2011年上诉1026起,年增长19.6%。2011年,在当事人提起上诉的1026起案件中,仅有12起案件被发回重审,1起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中级以上法院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707498件,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仅占15.17%。
上诉权滥用有四大原因:
一是出于对一审法院无端的不信任,包括对工作作风、公正审理以及能力水平的怀疑。不少人有“崇上”心理,认为“官大至清”,寄希望于上级法院。
二是败诉一方对胜诉一方嫉妒和不满,出于报复心态的纯粹拖延式诉讼,以上诉阻止法律文书生效,让对方的胜诉利益在诉讼磨蹭中大大“缩水”。
三是明知自己上诉没有道理且不会获得支持,但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寻找其他救济途径和机会,以规避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四是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或事实故意放在二审中提出,人为导致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之间“翻烧饼”。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告诉记者,上诉作为一种重要的诉权,只要法院作出的裁判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就可以上诉,而且二审法院必须受理。这种不设防的上诉权,给了一审当事人太多的诉讼自由空间,因此滋生了数量惊人的善意或恶意的滥用上诉权的问题。
(《法制日报》4.16 范传贵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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