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在民事赔偿并未到位的情况下,法官以“积极赔偿”为由,对肇事者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当记者质疑证据真实性的时候,主审法官称,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4月17日,河南省高院对案件作出批示,涉案法官被停职检查,案件将重新审理。
实际上,案件错判的原因并非法官“眼睛花了”那么简单。陕县法官“三番五次”要求湖滨区法院出具民事赔偿证明,湖滨区法院法官没有坚持原则,出具了一个被告“能够及时赔付”的证明。这个证明本来没有什么证据方面的意义,但陕县法院却擅自更改关键措词,把“能够赔付”变成了“积极赔偿”,从而做出了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从事件的经过看,陕县法院法官明显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做到居中裁判,而是完全站在了被告人一边。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如果检察院没有依法提出纠错意见,交通案的受害人很可能既得不到赔偿,也得不到公道。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法律的轻慢和亵渎。当事法官把审判权当做了个人的工具,完全把社会公正和道义放在了一边,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一个法官如果“眼睛花了”,连关键证据都看不清楚,或者在证据环节上玩弄手法、操纵法庭,这样的人理所当然应该下岗。
(《北京青年报》4.19 蔡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