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日,杨某在家中举行婚礼,韩某受邀参加,并与何某、李某、魏某、黄某、王某、汪某等10人在同一酒桌吃饭,席间,有3人不喝酒,其余6名同桌饮酒人,虽知韩某当天是驾车前去赴宴,仍与其喝酒。
7人共喝了白酒近5瓶,韩某呈现醉酒状态,被人送回家后,又送到医院抢救,并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悲痛的韩某家人将婚宴的主办人杨某及与韩某同桌饮酒人都告上法庭,要求7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武汉市江夏法院在审理此案了解到,作为婚宴的主办方,杨某应当对来客尽到劝诫和救助的义务,但直到韩某人事不省,才将其送回家。
而何某与李某在该酒席上负责斟酒,且何某是与韩某饮酒最多之人,三人离席时间亦最晚,因此,何某在劝酒过程中过错较大。而黄某等在酒席未散时提前离席,对其后情况不知,三人过错较小。法院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负主要责任。
近日,江夏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新郎官杨某应对韩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负责斟酒的何某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2%的责任,被告王某、汪某、黄某应各承担1%的责任,另一被告魏某与韩某家属协商已作赔偿,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7名被告按斟酒、劝酒等责任,共赔付6.67万元。
(《武汉晚报》4.19 万勤 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