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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4日,41岁的史先生驾驶轿车外出,行驶到上海市牛庄路近福建中路时,因驾驶疲劳,血压升高,就将车靠边停下,准备休息后再行驶。
他将驾驶座放倒,躺在放平的座位上休息了约半个小时,待缓过神来,准备开车离开时,史先生忽然发现车窗上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停车,罚款200元。
史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进行停车处罚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如果人在现场,交警应当先对其进行警告,劝其尽快驶离;如果司机仍不肯离去,才可以开出罚单。史先生觉得,这张罚单自己吃得“实在太冤”。于是,他将黄浦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史先生在路边停车过程中驾驶人离开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提供了现场照片加以证明。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史先生无法证明交警贴罚单时,他的确在车里,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新民晚报》5.8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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