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一名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被校长拒绝。校长称,班主任已掌握警方所需要的信息,询问该名小孩并无必要。校方认为,学校不鼓励孩子揭发父母、撕裂亲情,这违反人性。律师称,校方做法无错。
校方不鼓励孩子揭发父母,既是立足人性的考量,也是本着教育的宗旨。不过笔者认为,在这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中,处于执法者地位的警方同样值得称道,不是直接动用公共强权向学生发问,而是事前与校方积极沟通,通过班主任完成询问,表现出对于校方意见的尊重,也体现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执法的慎重与人性化关怀。
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有些刑事执法必须面对未成年人,向他们询问线索或取证,此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立法特意规定了特别程序。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到场,或是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立法并未否定公安机关直接询问未成年人的权力,而是附加了通知监护人到场的额外条件。也就是说,本案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询问。
在法律上,公安机关有权直接询问未成年人,而学校也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两种权力并未出现冲突或倾轧,而是相互尊重、积极沟通,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下展开了良好合作。校方带有鲜明立场的提醒增强了警方执法的文明向度,而警方从善如流的姿态也凸显出刑事执法的谦抑美德,二者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双赢”。
(《京华时报》5.12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