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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玉一家住在北京市多山的门头沟区,所在社区紧挨着山。由于每栋楼之间都有落差,所以在楼与楼间供人行走的平台上都安有护栏。
2010年5月1日,王文玉的儿子王明泽(22岁)吃完早餐,到楼下平台处去抽烟。他倚靠护栏而坐,由于护栏连接处严重腐蚀,当他手扶护栏站起来时,护栏倒塌,他从7米多高的路基墙坠落至水泥地上,身体多处骨折,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本该是保护人的铁栏杆,底部早已锈蚀,成了一颗害人的不定时炸弹,还被我儿子给趟上了”,王文玉说。为了让儿子将来有钱治病,王文玉代表儿子将小区所在街道办告到了门头沟区法院,索赔480多万元。
据了解,护栏是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2004年安装的,小区居民反映,护栏自修建后便无人管理。街道办事处认为,王明泽是智力残疾人,事发当天其反复撞击护栏导致坠落受伤,王明泽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办事处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设置护栏,并不使用或受益,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2012年2月16日,王家与街道办事处达成调解: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明泽伤残赔偿金、已发生的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50万元,于今年10月30日前给付。从明年起,每年1月30前给付9万3千余元。如王明泽死亡,街道办事处不再履行每年给付9万3千余元的义务,但自愿于其死亡后30日内补偿王家10万元。
目前,王家已经从街道办事处拿到了先期的25万元赔偿款。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公共设施致害而产生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至今,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共审理因井盖、围挡、护栏等公用设施致害案件30多起。
公共安全人祸可挡。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上,容不得“亡羊补牢”。政府部门必须在出事之前就“未雨绸缪”,加强日常监管。否则,扶栏杆摔残、走路烫死的惨剧还会发生。
(《工人日报》5.19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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