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网友“交通维权”以《温县警车遇交通事故见死不救开溜》为题在天涯论坛发帖说:14日中午,我和朋友路过河南焦作郊区时,远远看见路边躺着两个人。走近后发现,受伤的是一男一女,女子腿上压着一辆电动车,鲜血流了一地;男子嘴里有血沫,应该是内伤。看血迹应该是刚发生四五分钟。我拨打了110和120,在等待时,看见一辆警车(豫H-3316警)过来,以为是民警来处理了。谁知道,警车上下来的人说他们是温县的,不是焦作的。还有任务!就上车离去。
日前,温县公安局通报称,对涉事民警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涉事协警予以辞退。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规定了警察的工作职责;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则是明确玩忽职守应负的刑责。警察见死不救可能触犯国家法律,也许是许多人(包括警察)都意料不到的。
事实上,国内早有先例。仅2000年5月、11月就有两起: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原副所长赵绍光因为见死不救导致一位车祸受伤者死亡而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广东徐闻有两名警察也因为群众有难时没有正确履行自己职务与义务,而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法律人士甚至称,按相关法律,警察没有尽到职责导致严重后果,面临最严重的起诉是故意杀人。
温县公安局对这起事件的反应还算快,当天就采取行动,对涉事民警周彬采取禁闭措施,并很快对他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不过,给当事警察行政记大过是否“罚当其罪”值得商榷。
虽然,该案中交通事故的伤者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警察周彬等人的见死不救没有酿成大祸,但其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恶劣的,与人民警察的职业精神、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即使够不上玩忽职守罪,只给行政记大过恐怕也是不够的。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既然两人同“罪”,为何编内警察记大过了事,而协警就要被扫地出门?
(《广州日报》5.19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