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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马大案”前,厅级落马官员跨省受审少见
2001年10月,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辽宁“慕马大案”主角之一的马向东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并最终在南京被执行死刑。其时,作为厅级干部的马向东被指定到千里之外的南京受审,曾一度引发舆论关注。
马向东落马牵涉到原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后者最终指定在大连受审。究其原因,这与中纪委专案组在查办马向东一案时,其妻章亚非四处活动、干扰办案有关。
马向东系沈阳人,夫妇俩在沈阳经营多年,形成了庞大的“关系网”。为了粉碎他们对抗查处、企图翻案的梦想,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案实行异地管辖。
今年4月24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受贿案,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回顾近些年我国司法实践不难发现,类似于谢亚龙、马向东等落马厅级干部跨省受审的情况较为少见,除非案件特殊。
据刑辩律师张燕生介绍,2005年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因爆出建国以来最大的“买官卖官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就曾考虑到马德落马后举报了原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与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后两者于同年12月在北京受审。
省部级落马高官出省受审成惯例
“慕马大案”以后,马向东一案的成功审理促使更高级别的落马高官异地受审渐成惯例。而由于邻近北京,河北省的衡水、沧州、廊坊以及天津等地中级法院较多地承担了指定管辖外省市高官的审判任务。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落马后,受审地指定为天津。
此前,省部级高官异地受审已明显增多。如,2004年,北京市二中院受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湖北省省长张国光受贿案;2005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陈良宇案件后,中央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也多跨省指定管辖。
如,2008年10月,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以受贿罪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09年6月,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以受贿罪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0年12月,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以受贿罪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落马的国家机关高官及央企“老总”,他们中有的在首都受审,有的出京受审。如,2007年5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以受贿罪和渎职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在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2010年7月,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以受贿罪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指定异地受审的动因
为切断涉嫌职务犯罪高官的地方关系网、防止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受到干扰,是上级机关指定异地管辖的动因所在。
马向东被移交江苏省司法机关管辖后,因“关系网”不再,他最后残存的念想也没有了,很快全部招供。“法官跟我讲,之前马向东什么都不说,到了我这里痛哭流涕什么都说。”张燕生说,“这是非常成功、非常典型的异地审判案件。”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介绍,涉嫌职务犯罪的高官在落马前均掌握较大权力,与当地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纠结一起,导致落马后的取证、侦查困难。
对此,曾担任原云南落马省长李嘉廷辩护人的刑辩律师田文昌表示认同。他举出2006年落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为例,“省高院院长落马了,你说当地法院还怎么审?”
司法界及法学界多位专家均认为,异地审判是有法理可依的,目前需要的是制定标准。
异地审判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分别明确了侦查阶段的指定管辖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起诉管辖。
自然,异地办案也不可避免会带来办案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不过,在上述专家看来,从效率角度考量,成本的增长或可忽略。如果案子办不下去,反腐败没法进行,那就成更大问题了。
(《瞭望东方周刊》2012年第17期 周范才 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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