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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一家小饭馆五六年,生意不错,但有一家单位拖欠2万余元伙食费一直不给,如今该单位的领导换了。现任领导说:谁吃的找谁去,谁签的字找谁去。这些伙食费都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并写了招待的对象。请问,新官可以不理旧账吗?
【律师解答】:
对于依法成立的旧账,“新官”不可以不理;但对于非法债务、非法旧账,“新官”确实可以不理。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该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超越权限之说,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生效后,该单位现任领导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解放日报》8.3 张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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