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日前报道,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紧急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佛山交警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对此,有市民质疑称,救人受伤反被追责不公平,交警责任认定应考虑舒舒救人的前提。
因救人违反交通法规,进而被交警判定担责,佛山交警部门面临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面对见义勇为行为时,交警部门如果法外开恩,或者干脆放当事人一马不予追责,这样或许才不致遭受舆论谴责。但这样一来,显然也有失公允,因为交警部门履职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法,肯定不能自行设定免责的理由。倘若对李舒舒不予追责,也许契合公众的情感与心理期待,但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也是明显的失职。毕竟执法不能有随意性,追责与不追责都需要依法判定,掺杂太多的主观因素对于执法本身并无益处。
正如佛山交警部门所称,李舒舒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并没有将其认定为负全部责任,因此处罚可以相对从轻,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处罚。这样的处罚有可能会让部分民众不认同,但如果免予处罚的“先河”一开,难免会造成执法的紊乱。交通执法与奖励见义勇为看似有价值冲突,但其实是各行其是。如果褒奖见义勇为就要付出程序正义的成本,显然并不适当。
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是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都应该成为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必须坚守的底线。如何对“救人反被追责”进行妥善处置,无疑对日后类似的事件有着标本意义,比如对见义勇为必须进行重奖,违反交通法规则应担责,但有必要参照行为前提从轻处罚,一旦涉及赔偿责任能否由政府或慈善机构承担等等。总而言之,有必要让奖励的归奖励,处罚的归处罚,让见义勇为与担责都经得起公众评判,才能合法合情,趋于圆满。
(《光明日报》8.7 林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