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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5岁的陈女士为征婚,找到一家婚介所。婚介所里收了陈女士交的2800元服务费,为她介绍了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叫“周康”,55岁,是一家房产公司的经理,年薪20万元。不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之后,“周康”先后分4次,向陈女士借款12万元,后失踪。陈女士报案。今年3月,化名“周康”的周鑫因诈骗罪被判入狱,法院责令其退赔陈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
但陈女士的12万元迟迟没有着落,她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服务费退一赔一,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将“周鑫”以“周康”的化名介绍给陈女士,显然违反合同义务。因此,陈女士的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陈女士的经济损失12万元,是周鑫的犯罪行为导致,与婚介所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民晚报》8.24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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