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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随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晓玲、被告张某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近日,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每月3000元,累计达64万元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代孕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卫生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怀孕。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新华每日电讯》10.28 项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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