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余女士曾是恋爱关系,俩人于2007年相识,后于2010年12月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北京房山区长阳镇的一处商品房作为婚房。购房时,冯某是军人身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把该房屋登记在余女士名下。购房总价118万元,首付款共36万元,余女士出资12.5万元,其余由冯某负担,房贷也一直由冯某偿还。
2011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分手协议约定,将该房出售后的所得款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冯某表示,该房屋始终未能出售,他支付给余女士部分房款,尚有5.7万元未支付,但余女士突然反悔,不愿意再按分手协议办理。于是,冯某把余女士诉至房山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
据了解,基层法院已经审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其共同点均系双方对房屋归属、出资比例、装修款、升值款归属产生争议。而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出资证据非常重要。像此案,冯某只能提供10多万元的银行转账证明,其余款项,他说是用现金支付的,却无法证明。
北京原森泰律师说,根据我国法律,婚前包括同居期间所购房屋,其产权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亦有出资,则应由产权方返还其出资款。如果房屋价值已升值,并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升值款,而是在分割时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由产权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双方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庭来定。至于装修款是谁出的,产权方应返还给谁。
(《北京晚报》10.26 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