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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晚,重庆九龙坡区的朱女士和几个朋友前往一家饭店吃晚饭。当晚10时许,清洁工张阿姨见大厅食客渐少,便拿着拖把将大厅的地面拖得干干净净。随后在未干的地面上放了一块警示牌:小心地滑。
此时,朱女士从包间里走出来上厕所。就在朱女士走到收银台转角处时,一不小心,踩滑摔倒在地,左手也重重地摔在地上,手上那只翡翠手镯摔成了4截。
此后,朱女士将该饭店告上了法庭。
朱女士要求对手镯完好状态进行价值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朱女士的翡翠手镯为:翡翠(A货)。朱女士的翡翠手镯在完好状态下,市场价值为30万至40万元。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翡翠手镯在个人随身财物中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朱女士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在佩戴这类饰物时本身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或是采取为财产投保等方式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朱女士在就餐时并未向饭店明示自己携带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要求该饭店对这类财产损失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显然超过了其为朱女士等人提供服务可能获取的收益,也即超出了其作为管理人正常能够预见的范围,增大了其防控风险的成本。
因此,朱女士承担70%责任,饭店承担30%责任为宜。判决饭店赔偿朱女士损失10.5万元、评估费8000元。
(《法制日报》10.27 徐伟 陈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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