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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由于我与密友约好外出旅游,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年假五天,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刚刚接到一笔订单,人手紧。年休假是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我觉得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便如期去了。不料回来后,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你未经许可就离岗,当属旷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工人日报》11.17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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