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牛存与丁丽因感情不和在江苏省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儿子牛维随母亲丁丽生活,牛存每月给付牛维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男、女方各承担50%,直到牛维参加工作。
父母离异后,牛维先后在县城的小学、初中就读,随后考入一所普通高中。
丁丽不甘心儿子只就读于普通高中,认为儿子只有上重点高中,才能有美好的未来。通过联系,丁丽将牛维送入当地最有名望的重点高中就读。牛维的重点高中借读费7万元,补课费1万元,学英语费1.6万元。
牛存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牛维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牛存按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原告牛维生活费800元,牛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牛存负担一半;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牛维对重点高中借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本案主要涉及父母保障子女接受基本教育的法律义务与提供超额费用接受优质教育的道德义务的区别问题。离异夫妻一方擅自将子女送入重点高中借读,另一方可拒绝支付该费用,因为此时另一方只存在道德义务,该道德义务并不转化为法律义务。本案中,原告方混淆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区别,将被告的道德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告上法庭,因此难以获得支持。
(《检察日报》12.12 钱军 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