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首例因向未成年人售酒,商家被索赔案件将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刘某与韩某是初中三年级的同学,2012年2月25日中午,两人受同学丁某邀请,到村里一个小饭店吃饭。席间刘某与韩某因喝酒问题言语不和,喝高了的刘某跟随在去厕所的韩某身后,用啤酒瓶将韩某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重伤),至今仍昏迷不醒。8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韩某的家长将刘某及其父母、聚会组织者丁某、饭店业主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韩某的家长认为,饭店业主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白酒及啤酒,违反了商务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韩某的家长已对韩某的伤情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等提出鉴定申请。
据了解,韩某的伤情已达到最严重的一级伤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损失可以说是个天文数字。而饭店老板也可能面临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款。
从2006年12月8日起,北京全市酒类经营场所挂上政府印制的“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无论未成年人以任何理由买酒,商家均应拒绝,违者将被处最高2000元的罚款。”尽管法律法规三令五申,但“禁售令”并没有管住商家,未成年人仍能随意买到酒类商品。
(《人民日报》12.17 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