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工厂一名女工,两个月前,因工厂原有保安辞职而又一时未能招聘到新的保安,厂里临时安排我在仓库值夜班。当时因我已在车间工作一天,且劳累过度,睡得较沉,致使工厂货物被盗。工厂遂以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全部赔偿”为由,要我赔偿2.2万余元,并决定逐月扣除我的全部工资以抵偿。请问:工厂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无需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的“劳动者本人原因”并非是指任何事由,必须看该事由是否合理,即应当考虑劳动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存在一般过错,也无需赔偿。
本案中,你并不希望被盗事件发生,表明你不存在故意;你已经上了一天班、且劳累过度,由此导致不能尽到注意义务、难以预见或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工厂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防盗措施,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因而无权就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主张赔偿。
另外,即使你有赔偿责任,工厂也不得逐月扣除你的全部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检察日报》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