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一起公开审理的恶意欠薪案正式宣判:包工头刘全得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今年河南第7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媒体报道,“恶意欠薪入罪”一年多,全国共有80多名“老赖”被入刑追责。即便是全国外来务工农民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批捕的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也仅有15件涉及15人。
对此,一些办案人员向记者反映,主要“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比如,认定“恶意”的取证就非常困难。“恶意欠薪多少、恶意欠薪多长时间或拖欠多少劳动者的工资才构成犯罪,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数额较大’?具体在办案中很难把握尺度;‘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明确规定;‘责令’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缺乏界定。”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分析说,很多老板不知道恶意欠薪涉嫌触犯刑法,很多打工者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这些都导致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效以来,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比较少,‘欠薪多入刑少’现象普遍存在,没有达到像‘醉驾’入刑那种威慑力。”
(《工人日报》12.22余嘉熙 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