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时间内,河南郑州连续发生了两起农民工和智障患者露宿街头而死亡的事件。悲剧事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让公众再次聚焦有关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
记者查询了2003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对救助对象作出了如下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此外,还明确指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救助管理”实际上处于“没有服务对象”的尴尬局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些露宿街头的农民工显然不是。”
唐钧解释说,职业乞丐不可能“生活无着”,更不会“自愿接受救助管理”。道理很简单,职业乞讨人员并非完全是因为“生活无着”而出来乞讨的。他们从事乞讨的收入并不比城里的一般工薪阶层低,这样的行为多多少少有诈骗的嫌疑。
唐钧认为,在城里突然遭遇“生活无着”困境的人,大多是处于流动过程中的农民工等“草民”,或被偷被抢,或打工无着,或生意亏本,或治病无钱。《救助管理办法》并没有将农民工列为救助对象,民政部门不能进行强制救助。因此,民政部门承担的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责任。“不修改《救助管理办法》的话,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悲剧。”
(《中国青年报》2012.12.24 潘志贤)